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再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易字第15號再審原告 范光明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張維沛 間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裁判費壹萬陸仟参佰伍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
受命法官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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