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銘選任辯護人郭季榮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信銘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信銘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101年11月15日訊問時,坦承犯行不諱,並有共犯 陳智永 之供述、被害人 鄧碧霞 之指訴等在卷可佐,足認犯嫌重大,其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101年11月15日予以羈押在案;嗣分經本院於102年2月6日、4月11日訊問後,認羈押原因及必要仍然存在,自102年2月15日、4月15日分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現依職權送上訴),經訊問被告、聽取辯護人意見後,認本案業經本院以強盜而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衡諸常情,一般人遇重罪之裁判,常有逃亡之可能,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是本院認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犯罪情節重大,危害社會治安甚鉅,自有繼續羈押必要,被告應自102年6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李宗濡法官孫少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