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玉小字第3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劉秀英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玉小字第3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7月3日下午4時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
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方毓涵
通 譯 黃莨雅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852元,及其中6,033元自民國
(下同)94年8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書記官方毓涵
法官沈培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方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