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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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О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二號)及移辦(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五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庚○○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庚○○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八十九年八月十二日確定,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因搶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八十九年十月一日確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刑期起算日期為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於九十一年一月三月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又於九十年三月九日因竊盜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拘役五十日,九十年四月二日確定,九十一年一月三日入監執行,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執行完畢。
二、庚○○因遭「阿華」逼債甚急,亦本身染有毒癮,為清償欠款及籌錢購買毒品海洛因,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二月一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起至九十二年三月五日下午一時許止,連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走進「全虹通訊行」等通信器材公司,對店員佯稱選購行動電話機,待店員拿出行動電話機供挑選後,趁附表所示「全虹通訊行」等被害通訊行之店員丁○○等人不及防備之際,搶奪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機得手後騎FK二-○七三號紅色重型機車逃離現場,並旋即將搶奪而來之行動電話機變賣現金,用以清償「阿華」欠款或向「阿清」購買毒品而花用殆盡。嗣因遭搶奪之「全虹通訊行」戊○○記下庚○○騎乘逃離現場之FK二-○七三號重型機車車號報警處理,警方旋即於九十二年三月五日下午四時二十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街○○○巷○○號庚○○住處前將正走上前騎FK二-○七三號重型機車之庚○○逮捕到案,庚○○並帶同警方前往桃園縣八德市○○路四二之四號「東森通訊」向不知情而購買之 曾昭龍 (所涉故買贓物罪嫌因犯罪嫌疑不足而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取回庚○○甫於九十二年三月五日下午一時許在「全虹通訊行」搶奪而來之INN廠牌I一八八型(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機一具歸還「全虹通訊行」。
三、案經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移送併辦。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庚○○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附表所示被害通訊行門市被搶之店員丁○○於九十二年二月一日、九十二年三月十日警訊、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偵查、丙○○於九十二年三月十日警訊、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偵查、己○○於九十二年五月一日警訊、戊○○於九十二年三月五日警訊、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偵查、乙○○於九十二年三月一日、九十二年三月五日警訊、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偵查、證人 曾照龍 於九十二年三月五日警訊、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偵查、 龔高義邱奕儒 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警訊時證述甚詳,並有贓物領據一紙、讓渡證書一紙、桃園縣警察局刑警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FK二-○七三號機車照片二紙、序號: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機九十二年二月九日至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雙向通話記錄,搭配序號: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機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使用人資料及九十二年二月九日至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止雙向通話記錄在卷可稽,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公訴人雖對於被告於附表編號一至三之搶奪犯行未予起訴,惟與前經起訴之附表編號四、五之犯行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有連續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被告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八十九年八月十二日確定,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因搶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八十九年十月一日確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刑期起算日期為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於九十一年一月三月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又於九十年三月九日因竊盜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拘役五十日,九十年四月二日確定,九十一年一月三日入監執行,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執行完畢,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五年內再犯前揭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並遞加之。爰審酌被告年輕力壯,不思正途營生,因個人遭逼債無力償還及為籌湊吸食毒品之費用,而為上開犯行,前已因同一犯罪手法之搶奪犯行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且執行完畢竟又再犯(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五一號判決在卷可稽)及其犯罪之手段、目的、次數、所得利益、未施用暴力行搶及犯罪後主動配合警方,自白全部犯行,於自白書中載明搶奪犯行之緣由,坦然接受法律制裁,尚具悛悔之意,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雯祈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之依據: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普通搶奪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犯罪方式│所得財物├──┼──────┼─────┼─────┼───────┼──────│一│九十二年二月│桃園縣桃園│甲○○○南│佯裝向該店門市│NOKIA六││一日下午五時│市○○路二│華店│小姐丁○○購買│一○○(序號││三十分許│二六號││行動電話, 陳如 │:三五○九九│││││樺拿出三支行動│一三○○四二│││││電話供庚○○挑│九六二四號)│││││選,庚○○趁陳│、三星T一○│││││如樺不及防備,│八(序號:三│││││稱拿給朋友看,│五○八○八八│││││突然拿起三支行│九二三九四二│││││動電話後往外跑│八一號)、國│││││,搶奪行動電話│際牌GD八八│││││機三支。│(序號三五一││││││○六八九八○││││││三○五六五二││││││號)各一支。
││││││├──┼──────┼─────┼─────┼───────┼──────│二│九十二年二月│桃園縣桃園│台灣大哥大│佯裝向該店門市│仁寶XG五D││十四日下午六│市○○路四│桃園中正特│小姐丙○○購買│型(序號:三││時│六一號│約店│行動電話, 林靜 │五○九三四四│││││怡拿出二支行動│五○三○二六│││││電話供庚○○挑│四七號)、│││││選試機,庚○○│三星T一○八│││││趁丙○○來不及│型(序號:三│││││防備之際,說車│五○八○八八│││││被拖,突然將手│九二四六五○│││││中之丙○○拿出│七三號)、│││││供挑選試機之二│MOTORO│││││支行動電話並再│LA.T七二│││││拿起店內另一支│○型(序號:
│││││行動電話即往外│三五○九○四│││││衝,搶奪行動電│二○一一四六│││││話三支。│五二八號)各││││││一支。
├──┼──────┼─────┼─────┼───────┼──────│三│九十二年二月│桃園縣桃園│甲○○○廣│佯裝向該店門市│GD八八(序││二十一日晚上│市○○路一│場桃鶯店│小姐己○○購買│號:三五一○││八時許│六八之一號││行動電話, 劉素 │六八九八○四│││││瑛拿出二支行動│八八三二六號│││││電話供庚○○挑│)、INN一│││││選,庚○○趁劉│八八型(序號│││││ 素瑛 拿其他東西│:三五一○二│││││來不及防備之際│五○八○○五│││││突然將己○○所│二四二八號)│││││所拿出供其挑選│各一支。
│││││之行動電話二支││││││往外衝,搶奪行││││││動電話機二支。│││││││├──┼──────┼─────┼─────┼───────┼──────│四│九十二年三月│桃園縣中壢│南亞通訊行│佯裝向該店負責│MOTORO││一日下午二時│市○○街四││人乙○○購買行│LA.T七二││三十分許│七號││動電話,乙○○│○型(序號:
│││││先後拿出二支行│三五○九○四│││││動電話供庚○○│二○一八七八│││││挑選後,庚○○│七七三號)、│││││一面對外大罵,│SAMSUN│││││並趁乙○○來不│G.SGH-│││││及防備即拿著手│T一○八型(│││││中之二支行動電│序號:三五○│││││話往外衝,搶奪│八○八八九二│││││行動電話二支。│三四六七四五││││││號)各一支。
││││││├──┼──────┼─────┼─────┼───────┼──────│五│九十二年三月│桃園縣桃園│全虹通訊行│佯裝向該店門市│INN.I一││五日下午一時│市○○路四││小姐戊○○購買│八八型(序號││許│八三號││行動電話, 楊琇 │:三五一○二│││││羽拿出二支行動│五○八○一二│││││電話供庚○○挑│一七三六號)│││││選,二人對話之│、三星牌.T│││││際,庚○○趁楊│一○八型(序│││││琇羽來不及防備│號三五○八○│││││,即拿著手中之│八八九二六三│││││行動電話二支往│九七六八號)│││││外衝,搶奪行動│各一支。
│││││電話二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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