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 徐忠仁 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胡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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