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文嘉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收押,並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同年五月十八日延長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主文被告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 杜明郎 、 杜明雄 二人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杜明郎、杜明雄二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將其收押,並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杜明郎、杜明雄二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