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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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О二號
原告戊○○
丁○○丙○○兼右三人乙○○法定代理人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五三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廿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唐淑民法官廖政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廿一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