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532號
原   告 新莊捷運新巢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建超
訴訟代理人  葉春蘭
被   告  鄭玉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三日上午十一
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攜帶系爭住戶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及被告管
理費徵收之計算表等請求依據之證據到庭。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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