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簡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嘉簡字第73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項樹俊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制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二、第5行「 盧建宏 與告訴人 盧葉錦梅 」,應更正為「項樹俊與告訴人項 蕭秋花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二、第5行「盧建宏與告訴人盧葉錦梅」,因事實及理由欄內均詳細記載被告 橡樹俊 與告訴人 項蕭秋花 ,此部分顯係「項樹俊與告訴人項蕭秋花」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項樹俊與告訴人項蕭秋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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