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9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洽欽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肆肆伍公克)、海洛因柒包(海洛因驗餘淨重各為零點肆伍參公克、零點肆伍肆公克、零點肆伍柒公克、零點肆伍零公克、零點肆伍壹公克、零點肆參貳公克、零點伍零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參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柯洽欽前因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42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25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嗣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民國民國101年7月13日釋放,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7月19日以101年度戒毒偵字第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結晶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445公克;扣案疑似海洛因之白粉7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海洛因成分(聲請書誤載為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驗餘淨重各為0.453公克、0.454公克、0.457公克、0.450公克、0.451公克、0.432公克、0.504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是扣案之上揭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2級毒品、第1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