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3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本院97年度桃簡字第333號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丙○○、乙○○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不服本
院民國97年7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175,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