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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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8號債務人 胡仕崑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趙興偉 律師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胡仕崑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8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書一份附卷可稽。再查債務人名下財產有於渣打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存款分別為新台幣(下同)3,559元、4,152元及102元,另有以其為要保人,於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7筆、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1筆,有債務人提出之存摺明細、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陳報狀附卷可參。上開存款由債務人自行提領後繳款到院,而前揭保險契約則由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終止後,將債務人可領回保單解約金合計155,589元解繳到院,是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共163,402元已全數變價完畢。又因本件清算程序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本院現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