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4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薇芸 代理人 陳祥彬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 官學妍伶 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就其記載事項檢附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3年3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且應說明現行工作內容、平均每月收入數額,及提出證明文件;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四、聲請人應就擔任精皇科技有公司鴻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ㄧ般保證人提出保證人契約、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並說明該保證債務金額之總金額為何?是否已成為無擔保無優先債權?
五、聲請人應說明於協商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應提出並詳列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有線電視、交通、雜支、電話費、租金等)之項目名稱、計算方式、各項金額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繳費單據、房屋租賃契約書、繳納租金等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八、聲請人應說明子女之財產狀況、投資狀況、就學狀況、打工或工讀狀況並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3、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以及說明與前配偶間就子女扶養費分配之詳細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
九、聲請人應說明除富邦人壽之保險外,有無其他個人保險,若有,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其他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一、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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