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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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張馥璿 相對人 王芷涵 關係人 王中彥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王芷涵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__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