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九三號
原告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清蜜 送達代收人 劉陽明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千零一十三萬九千四百七十六元,折合銀元三百三十七萬九千八百二十五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三萬三千七百九十九元,折合新臺幣一十萬一千三百九十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