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25號
原 告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訴訟代理人 陳芳惠
被 告 孫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貳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肆仟貳佰肆拾肆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