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訴字第20號
原 告 柏毅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蕙
訴訟代理人 佟博宇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
被 告 海揚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冠成
訴訟代理人 汪永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2日上午11時10分在
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