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3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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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375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蔡曜謙
       施孟君
被   告  蔡銘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
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叁仟柒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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