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57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7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仕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雖具狀表明係提出抗告,然本件
係經本院為實體判決,是應視其所提出之抗告為提出上訴,合先
敘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9,718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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