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7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仕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雖具狀表明係提出抗告,然本件
係經本院為實體判決,是應視其所提出之抗告為提出上訴,合先
敘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9,718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