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8年度六簡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六簡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8年度偵字第35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行為及觸摸其他身體
隱私處之行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按性騷擾行為,係以歧視、侮辱之言行使人感受「性別冒犯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立法理由,係因狼吻及其他強制
觸摸行為在現行刑法未有明文處罰之規定,始明定此強制觸
摸罪(此由93年5月5日印發之院總字第1774號、委員提案
第5553號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可資參照)。再按,性騷擾防
治法第25條規定之處罰,係以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
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
為要件,亦即,須行為人具性騷擾意圖之主觀不法構成要件
外,尚須在乘人不及抗拒之行為特別情狀下,實行親吻、擁
抱或觸摸等之客觀不法構成要件行為,而在「觸摸」之客觀
不法構成要件行為中,該條項例示禁止觸及他人身體部位如
臀部、胸部,而為防免對被害人就其他身體部位之身體決定
自由保護之疏漏,該項規定且以「其他身體隱私處」作為保
護被害人身體決定自由客體之概括性補充規範,此所謂「其
他身體隱私處」為不確定之法律概念,其法規範涵攝外延之
確定,應依社會通念及被害人個別情狀,並應參酌立法理由
關於使人感受「性別冒犯」之立法意旨等,綜合判斷之(臺
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3276號刑事判決參照)。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
,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行為及觸摸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
罪。爰審酌被告並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因一時衝動,對告訴人之身體任
意親吻與觸摸,不尊重女性對於身體之自主權利,惟念及其
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態度尚可,與其犯罪之動機、手段、
對告訴人所生危害尚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性騷
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基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
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