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嘉簡字第725號
原 告 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0年10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行中關於「年息百分之十八點八九
、理由要領欄二第三、七、八行中關於「年息百分之十八點八九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地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茂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張振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