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81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安交通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8,0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台中縣○○鄉○○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