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貳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刑法第302條、第277條第1項及同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且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5月23日將其收押,並分別自同年8月23日、10月23日、1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嗣本院於96年1月29日審結本案,被告所犯罪名雖已變更為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人之身體,因而致人於死罪,及同法第302條第1項之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曾宗欽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尹玉琪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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