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7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在押)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書記官歐明秀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7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在押)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書記官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