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上訴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丁○○指定辯護人蔡雲卿律師上訴人即被告戊○○上訴人即被告甲○○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 律師被告丙○○
(臺東市○○路○段○○○號)被告乙○○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蔡雲卿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6、8號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96年8月29日上午9時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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