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著作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智字第1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 律師複代理人 蔡行志 律師被告月球唱片廠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著作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福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書記官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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