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3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 張崇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張崇」之記載,顯係「甲○○」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朱敏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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