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2號聲請人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烱超 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相對人浙江省紡織品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
路16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1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葉烱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書記官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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