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67號原告A女(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A男(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浩萍 律師被告 張宏之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4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王素珍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石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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