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1年度六簡字第264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六簡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憲臨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10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憲臨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
察、勒戒執行完畢,竟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而繼續沈淪毒海
中,顯見其意志力甚為薄弱,不知悔改,且犯後就其所為採
避重就輕之態度,益見其仍未能坦承面對毒品之害,然本院
念及其犯罪僅屬自戕行為,尚未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
他人權益之情形,及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狀況勉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
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邱明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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