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勞簡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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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陳麗晴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信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
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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