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國簡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國簡更字第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江忠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水利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不服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4日所為100年度屏國簡更字第2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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