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執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勞執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執字第15號聲請人M○○
申○○X○○巳○○壬○○V○○O○○J○○D○○癸○○L○○酉○○未○○宙○○C○○A○○子○○I○○甲○○U○○Q○○丙○○亥○○H○○B○○己○○地○○Z○○辰○○R○○W○○乙○○宇○○玄○○辛○○G○○卯○○丁○○T○○E○○寅○○Y○○F○○K○○戌○○P○○庚○○天○○午○○黃○○戊○○相對人亞特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S○○、N○○之記載,應更正為Z○○、Y○○。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鄭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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