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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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02號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王家鈺 律師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莊博文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2人所涉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8年4月2日執行羈押,嗣經裁定於98年7月2日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案羈押期間,即將於98年9月1日屆滿,本院訊問後認被告2人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9月2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仁勇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