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7號原告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49,415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60,8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0,39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繕本並自行掛號郵寄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瑞井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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