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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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債務人 劉丁源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
┌──┬────────────────────────────┐│編號│文件│├──┼────────────────────────────┤│01│債務人之民國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自凱寧電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後之薪資單(明細)。│├──┼────────────────────────────┤│02│債務人自陳積欠民間債務人何宜佩新臺幣8萬元,提出何宜佩之│││基本資料及相關資料以證明該債權存在及清償餘額。│├──┼────────────────────────────┤│03│陳明日後若裁定開始更生,債務人之具體更生方案(應含還款來│││源、清償金額、清償比例、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該清│││償金額應具體明確,且最終清償期原則上為6年、例外可延長8│││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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