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保險簡字第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謝欣穎
被 告 陳士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金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10月18日下午2時25分在本
庭內湖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書記官劉芷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