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613號
原   告  吳昆典
訴訟代理人  吳孟熹
被   告  陳清鈿
       吳金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五
分在本庭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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