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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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59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賴旭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君臨天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3,600元,應徵第二審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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