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小字第2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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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六小字第294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複代理人 蘇嘉維

被告 顏永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6,412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60%,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附註:

一、零件折舊

⑴、第一年折舊:32869(零件)0.369(折舊率)=12129

⑵、第二年折舊:【00000-00000】0.36910/12=6378

二、零件件殘存值:32869-《12129+6378》=14362

三、得請求之金額=14362(零件殘存值)+12050(工資)

=264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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