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26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簡字第1262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姍妤

林琮祐

被告 王盛蘴王柏蒝

住○○市○○區○○路00巷0號0樓之0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110年度北簡字第10948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2,839元,及其中新臺幣49,000元自民國110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未經依第一項規定異議或異議經裁定確定者,視為確定,對債務人及全體債權人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得以確定之債權表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28條第1項、第36條第5項、第140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之性質為一非訟程序,為協助債務人早日清理債務重建其經濟生活,程序講求迅速、經濟,為使債權人順利、迅速於程序中公平獲償,消債條例第36條第5項規定確定之債權表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此應指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執行力而言,蓋確定判決之效力除執行力外,尚有確定力、既判力,此確定判決之確定力及既判力尚無從由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一非訟程序中之確定債權表所取代,是倘債權人之債權已列入債權表中,嗣債務人經法院為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債權人仍得對債務人就同一債權另行起訴,於訴訟程序中獲得較周全之程序保障,以確定其等私權爭執,債權人此一權利之行使,當不受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中債權表確定之影響【司法院100年11月28日100年第6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9號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查本件被告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9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因更生方案未經可決,復未符合消債條例第64條規定,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復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不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無訛。原告於本件請求之債權雖列入上開更生、清算事件之債權表中,惟依上開說曘,該確定債權表雖具有執行力,惟無確定力、既判力,原告仍得提起本件訴訟,並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先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9月18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別:VISA、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至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如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詎被告迄至94年9月29日止,共計積欠192,839元(本金49,000元、已到期利息143,839元)及利息未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書、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等件為證(見110年度北簡字第10948號卷第9至24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前雖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程序,然已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對於本件債務自應負清償義務。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費用額為2,54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此外別無其他支出,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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