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5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辛唯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祈誠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