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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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德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昭錦 被告 李水利 (即尚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0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刑事案件部分,雖因專利法已廢止刑罰規定,而由本院諭知免訴判決,但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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