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23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郁琹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0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郁琹原係桃園市○○區○○○街○○○號全家便利商店之店員,於民國106年12月23日下午1時15分許,在店內因結帳問題,而與客人 張友泰 發生爭執,詎蘇郁琹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公共場所,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以「靠北、幹你娘機掰」等語辱罵張友泰,足以貶損張友泰之人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張友泰業已具狀撤回告訴一節,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108年4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