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暐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年度偵字第884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字第1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Jordan」商標衣服貳拾壹件、仿冒「adidas」商標衣服伍件、仿冒「CHANEL」商標圍兜貳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暐御因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88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迄民國107年5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仿冒「Jordan」商標衣服21件、仿冒「adidas」商標衣服5件、仿冒「CHANEL」商標圍兜2件,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沒收制度於刑法修正後自屬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次按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固有明定,惟商標法第98條亦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12月15日施行,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乃因應前揭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後所為之修正,為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88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又本件扣案之仿冒「Jordan」商標衣服21件、仿冒「adidas」商標衣服5件、仿冒「CHANEL」商標圍兜2件,經鑑定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告書、鑑定證明書、"NIKE"產品鑑定書、搜索照片、李暐御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等在卷可索,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係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故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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