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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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10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文義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0
8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文義與 江金淮 係鄰居,多年前因江金淮所飼之狗嚇到其子而對江金淮心生怨懟。詎許文義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晚間7時50分許,竟於酒後持鋁棒走向江金淮位於桃園市○○區○○路○○巷○弄○○號住處,見江金淮之妻所有,平日由江金淮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在住處門口,即基於毀損之犯意,以鋁棒砸毀該車右側車門之玻璃,致玻璃破損不堪使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惟查,上開罪名依刑法第35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江金淮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至被告所犯恐嚇安全罪部分,另經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末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