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長江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壹包(驗餘淨重壹點壹伍陸捌公克,含包裝汽球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106年7月10日,查獲被告蔡長江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業經本署檢察官於107年3月30日以106年度偵字第256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1包(驗餘淨重1.1568公克),係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60700518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參。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5647號為不起訴處分,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07年度上職議字第262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扣案之大麻1包(驗前淨重1.1761公克,驗餘淨重1.1568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106年7月20日航處緝字第10652527360號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8月2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1頁至第13頁、第24頁至第26頁),而四氫大麻酚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是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大麻菸絲之汽球1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汽球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