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35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亮富選任辯護人吳承祐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4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江亮富於民國107年1月17日(週三)晚間10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苗栗縣○○鄉○○村0鄰○○○00號旁(道路編號為台13甲線)倒車,預計倒車完成後準備沿台13甲線往北行駛,應注意讓幹道車先行,且並非不能注意,竟未讓幹道車先行,適 陳苑珊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台13甲線公路往北行駛,遇江車倒車駛出煞車不及而滑倒、撞及江車左後擋泥板,陳苑珊因而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傷勢,經送醫後仍於同年3月4日下午2時23分許,因中樞神經合併急性呼吸衰竭死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死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07年9月4日繫屬本院,由本院審理中。惟被告已於108年7月11日死亡之情,有死亡證明書1份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唐先恆提起公訴,檢察官蕭慶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