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39號抗告人 吳玟欣 法定代理人 吳佩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明陽 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未繳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應駁回其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該裁定寄存送達抗告人住所日為112年10月24日,送達生效日為112年11月3日,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件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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