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14號聲請人 張育瑋 律師即 許敬忠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許敬忠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50,000元。
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許敬忠遺產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為新臺幣221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許敬忠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定為許敬忠之遺產管理人在案,已執行遺產管理事項,並彙整被繼承人之遺產資料,因債權人對被繼承人所餘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現由鈞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8111號執行在案。本件遺產管理人已處理閱覽卷宗、申報遺產稅、遺產管理人註記;而被繼承人分別遺有存款,辦理存款帳戶結清,皆需遺產管理人本人到場,而每一間銀行辦理上開程序大約需時1至1.5小時左右,雖款項甚少,但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耗損遺產管理人甚多管理時間。因本件債權人等聲請強制執行,為確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管理費用之償還,於遺產管理終結前得參與分配,而有聲請核定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許敬忠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執行之職務內容除有辦理例行管理事務、存款帳戶結清外,現尚進行被繼承人遺留不動產強制執行之程序,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50,000元,應屬適當,又聲請人因管理遺產所支出之費用合計新臺幣221元,有相關收據等影本在卷為憑,足堪採信,爰依其聲請核定如主文所示之費用,並由被繼承人遺產中優先分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朱鴻明